关于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2 点击:

各班级、全体同学:


考风考纪教育是学风建设的重要环节。目前,期末考试临近,616日将举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这是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的关键时期。为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考试作弊、考试违纪危害性的认识,净化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公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各班级要开展以“诚信考试,杜绝作弊”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刻苦学习、认真复习、诚信考试的氛围。广大同学要认真学习《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知晓考试作弊给个人、班级、家庭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要认真复习,诚信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不作弊,也不要给他人作弊提供便利。

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凡是考试作弊者,除了将受到校纪校规严厉处理外,将终身失去学位申请资格。

2.学院将全面做好期末考试的考风督查违纪理工作。期末考试期间,学院将会组织辅导员巡考,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将给予及时处理。如果出现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情况,在查清学生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材料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学工处。学校根据学院上报材料,及时处理并公布处分文件。

3.学校将认真做好英语四、六级考风考纪教育和巡查工作。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学生作弊的方式主要集中在代考,考前购买答案在考试中通过手机、耳机、带存储功能的橡皮接听,运用手机相互通报答案等几个方面。本次英语四、六级考试,我校全部使用标准化考场并全程进行视频监控,同时增派巡考人员,增设仪器设备,进一步加大“人防”和“技防”的力度,不给任何人以可乘之机。请各班级针对作弊方式,结合我校的做法加强教育,要求同学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并特别提醒学生不要将手机等通讯、电子工具带入考场,如因疏忽将手机等非考试用物品带入考场,必须在考前将其交给监考老师,否则,将按考试违纪或作弊论处。

附件:《江苏大学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部分)

江苏大学艺术学院
2018612

《江苏大学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部分)

江大校〔2017〕351号

第十五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自备稿纸等其他物品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前集中存放。开卷考试可以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对号隔位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上,便于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参加补考(缓考)的本科生考生必须做到双证齐全,即同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准考证。

第十八条 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以缺考论处。

第十九条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并核查无误后方能离开座位,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违纪:

(一)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掌上电脑、书籍、笔记、纸条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作弊:

(一)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草稿纸上的考试内容,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二)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讲话和相互对答案。

(三)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四)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五)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六)参与群体作弊。

(七)事先在桌面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八)阅卷教师发现雷同试卷并经学校确认。

(九)其他在考试过程中对考试成绩的真实性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作弊:

(一)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获取、传播试题内容或答案。

(二)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三)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四)组织群体作弊。

(五)交换试卷。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作如下处理:

(一)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有严重作弊行为或第二次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纪、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五)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六)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