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江大校〔2013〕267号)
发布日期:2016-10-26 点击:

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的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年轻化。
(二)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原则上应为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的责任。新增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
(三)近五年中科研成果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6篇论文被检索(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理工农医类原则上至少要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在本学科领域发表公认的顶级论文可不受篇数限制。
2.项目、获奖与专利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7条中的一条:
(1)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且结题或通过验收。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九名)或二等奖1项(前七名)。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三名)。
(4)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并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三名)并获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二名)。
(6)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前二名)或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第一名),并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名)。
(7)获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2项(前二名)。
3.有关规定:理工农医类论文检索是指被SCI(E)、EI检索,人文社科类论文检索指被SSCI、AHCI、CSSCI检索;正式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撰写15万字以上)可减少检索论文数2篇(仅限1部);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可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但不超过检索论文数的一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教育部和省政府奖,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主要指学校认可的行业奖;发表的顶级论文是指在本学科I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明显,有培养博士生所必需的并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正在主持的省部级项目(不含各类重点实验室基金)经费达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系数折算。
(五)原则上已培养过一届已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近三年在国家、省学位论文抽检中无不合格论文;原则上应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
(六)有结构较合理的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50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八)科研成果杰出、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青年学术骨干培养对象、具备博士生导师基本条件的40岁以下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也可参加遴选。
(九)海外引进的特殊人才,科研成果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的也可参加遴选。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鉴定、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科研机构,下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聘请5名具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通讯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2/3者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条 入选江苏特聘教授、双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高端人才,学校可直接认定为其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六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四)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正式出版的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3篇论文被检索(其中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理工农医类原则上至少要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在本学科领域发表公认的顶级论文可不受篇数限制。
2. 项目、获奖与专利方面,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前二名)省(部)级课题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或行业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三名)。
(3)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三名)。
(4)授权发明专利2项(第一名)。
3.有关规定:理工农医类论文检索指被SCI(E)、EI检索,文科类论文检索指被SSCI、AHCI、CSSCI检索;正式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撰写15万字以上)可减少检索论文数2篇(仅限1部);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教育部和省政府奖,行业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主要指学校认可的行业奖;发表的顶级论文是指在本学科I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五)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明显,有培养硕士生所必需的并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满足下列条件:
正在主持或负责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中可支配软件经费理工农医类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和科研协助人员。
(六)50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七)科研成果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也可参加遴选。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的一条:
1.正在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
2.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论文)或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3.增加CSSCI(人文社科类)或SCI(理工农医类)检索论文2篇(第一作者)。
第七条 获得校级及以上青年学术带头人培育人选的可直接认定为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新增学术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鉴定、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2/3者具备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第九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类型多样化的需求,健全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专设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同时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进一步参加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通过后可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十二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背景或实践经验。
(四)近五年中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1.学术论文方面: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4篇,理工农医类3篇。
2. 项目、获奖与专利方面,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参加(前三名)完整的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企业委托课题1项,并结题或通过验收。
(2)获省(部)级或行业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前五名)。
(3)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五名)。
(4)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一名)。
(五)目前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明显,有培养硕士生所必需的并由本人负责支配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及经费应满足下列条件:
正在主持或负责有明确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其中可支配软件经费理工农医类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万元以上;或正在主持横向项目,其中软件经费到帐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横向项目经费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系数折算。
(六)50周岁(以当年9月1日为准)以下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七)能够为指导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到企业或行业实践的机会。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拟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填写“江苏大学新增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交本人近五年内获奖、鉴定、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认真审核,将确实符合条件者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评议表决,得票数超过2/3者具备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资格,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一般只能在该申请人员所在的一级学科内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所在的一级学科是指:
(1)申报人员在学位点建设过程中(如学位点申报并获批、重点学科申报并获批、学位点评估等)有实际贡献的学科(如本人是该学位点的学术带头人或主要学术骨干等)。
(2)申报人员所在学院的学科。
(3)申报人员申报职称时所在的学科。
(4)申报人员所在学院为共建单位的学科。
第十五条 新遴选上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在该一级学科招生。
第十六条 除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外,一般不再遴选外聘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行回避制度。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不得参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有关会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江大校〔2009〕2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