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江大校〔2014〕3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的原因,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类事故、教学管理类事故和教学保障类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
2. 教师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
3. 非突发情况,教师上课时接、打手机或教学过程中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4. 教师不按教学要求进行辅导答疑和批阅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并造成不良后果。
5. 非不可避免的原因,监考教师迟到超过5分钟;或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未履行监考职责造成不良影响。
6. 课程考试A、B卷重复率超过30%;或课程试卷与前两年同门课程试题重复率超过50%。
7. 出卷、阅卷、评分等工作出现明显差错,造成不良后果。
8.非不可避免的原因,教师在考试结束后10天内未在系统中录入成绩;或多名学生成绩录入错误并未及时更正。
9.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不认真,未按时填报毕业设计(论文)网络管理系统规定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
10. 非不可避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或下达教学文件、材料,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11. 非不可避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安排和落实教学任务,影响教学计划执行。
12. 非不可避免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排出课表、考试进程表或考试安排冲突,给上课或考试造成不良影响。
13. 审查不认真,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
14. 教室内多媒体设备损坏无法正常使用、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一周仍未修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15.其他程度相当的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
2. 监考教师不负责任,漏收、遗失学生考卷或导致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3. 经反复提醒,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30天内仍未在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
4. 未履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5. 在实验和实习教学过程中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6. 不按规范程序审查,在发放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过程中出现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7. 瞒报或不如实上报本单位的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8. 教学设施在已报修的情况下,经反复提醒,报修后两周仍未修复,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9.其他程度相当的严重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 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保障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损害国家利益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
2. 出现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3. 伙同学生考试作弊、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或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4. 因管理或服务保障工作失职,导致学校大规模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5.其他程度相当的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受理和调查取证,事故责任人、发现人和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积极配合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调查取证。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门)教学事故的受理和调查取证,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严重性,提出学院(部门)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部门分管领导)填写《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附件一),于事故受理后一周内报教务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严重教学事故的审定和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学院(部门)认定,教务处审定;严重教学事故由学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教务处认定,报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部门)调查取证后,教务处审核,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由教务处制发《江苏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二),视事故级别和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2.严重教学事故,在学院、部门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本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以及下一年度的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岗位)或管理职务晋升的资格。
3.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本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优资格以及三年内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岗位)或管理职务晋升的资格。同时学校可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相应岗位或解聘。
4.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可根据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项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十四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江苏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江苏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保障人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江苏大学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江大校〔2002〕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