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江大校〔2015〕315号
根据《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2014年,学校在实施了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了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考核与分配办法,现就做好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年度业绩考核中超教学、科研奖励酬金等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
2.统筹协调原则。修订完善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协调发展。
3.重点突出原则。学校更加注重对教学、科研中的重大、重点项目及标志性成果的奖励。
4.二级管理原则。年度业绩考核中教学超工作量业绩原则上由学校统筹;教学研究、科研超工作量业绩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二级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二级单位自行制定二级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实施。配套经费来源主要是各单位的奖福基金,或者在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势学科、重点学科奖励经费或其他创收经费。
5.平稳过渡原则。年度业绩考核要遵循有利于学校稳定、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有利于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平稳过渡。
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
1.本科生教学业绩考核中适当调整教师数与学生数比例及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师生比1:16和实验教学师生比1:70核定本科教学总编制数。
2.研究生教学业绩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工作量。研究生教学编制按师生比1:24计算,并压缩研究生指导总编制。学校按照各二级单位在校研究生规模切块划拨。
3.重大、重点教学项目及国家教学成果奖、省教学成果一等奖等标志性成果由学校统筹奖励。
4.教学研究项目计入基本工作量,但不计入超工作量业绩。对超工作量业绩的教学研究论文、获奖等成果的奖励由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
5.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学研究项目和成果奖励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量计算办法、教学研究项目和成果奖励办法由研究生院另行制定。
6.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对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项目及成果等,年终分别核算后报人事处结算,其中教学研究项目工作量要单列(不计入超工作量)。
三、科研工作业绩考核
1.科研业绩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及成果。教师完成科研任务的典型业绩计算方法见表
科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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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项目经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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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SSCI检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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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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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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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分/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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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篇(二~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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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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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及国家科技奖、省部级政府科技一等奖等标志性成果奖励由学校统筹奖励。
3.科研项目计入基本工作量,但不计入超工作量业绩。对超工作量业绩的论文、专利、获奖等成果的奖励由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可按一定比例配套。
4.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办法由科技处另行制定。
5.科技处对科研项目、成果等,年终分别核算后报人事处结算,其中项目工作量要单列(不计入超工作量)。
四、其他补贴
其他补贴包括党政补贴、基层党支部补贴、挂职干部补贴、助理教学制补贴、引进人才补贴、产假补贴、民主党派补贴等,作相应调整或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类各级岗位业绩分要求
根据岗位聘任情况对各类各级人员进行年终业绩考核。各类各级人员需完成所聘任岗位规定的业绩分要求(见表2),考核合格后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津贴。
表2:各类各级岗位业绩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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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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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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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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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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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本科教学学时
|
要求 总分
|
最低本科教学学时
|
要求 总分
|
最低科研 要求业绩分
|
要求 总分
|
教授二级
|
120
|
3000
|
30
|
3000
|
1800
|
3000
|
教授三级
|
120
|
2300
|
30
|
2300
|
1380
|
2300
|
教授四级
|
120
|
1800
|
30
|
1800
|
1080
|
1800
|
副教授五级
|
120
|
1500
|
60
|
1500
|
1050
|
1500
|
副教授六级
|
120
|
1300
|
60
|
1300
|
910
|
1300
|
副教授七级
|
120
|
1200
|
60
|
1200
|
840
|
1200
|
讲师八级
|
120
|
1100
|
60
|
1100
|
880
|
1100
|
讲师九级
|
120
|
1050
|
60
|
1050
|
840
|
1050
|
讲师十级
|
120
|
1000
|
60
|
1000
|
800
|
1000
|
助教十一级
|
|
950
|
|
950
|
|
950
|
助教十二级
|
|
850
|
|
850
|
|
850
|
说明:
1.担任党政管理职务并选择教学或教学科研岗的教授、副教授,授课总学时不少于相应专任教师授课总学时最低标准的1/2。
2.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教师最低授课时数及最低科研要求业绩分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六、年终结算
1.年终业绩结算时,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其他工作量等进行统一核算分配。
2.年终业绩考核时,学校对各二级单位进行总量考核,鼓励二级单位以团队方式进行考核。
3.各二级单位业绩考核方案需报学校审批,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执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4.年终业绩考核工作在校年终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完成。
七、其他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2.江苏大学本科教学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3.江苏大学研究生教学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4.担任党政管理职务并选择教学、科研岗人员的工作量补贴方案(试行)
附件2:
江苏大学本科教学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一、考核办法
1.年度教学业绩包括本科生、海外留学生、研究生教学业绩。教学业绩分为两部分:教学基本业绩和教学建设与成果业绩。本科教学基本业绩包括本科生课堂教学、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业绩、实验教学业绩。
2.学校年终教学业绩考核结合学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上课的有关规定,按教学岗和教学科研岗分别设定各岗位最低教学业绩分和本科教学学时要求见表1。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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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岗
|
教学科研岗
|
教学业绩不低于
|
其中:本科教学 学时不少于
|
教学业绩不低于
|
其中:本科教学 学时不少于
|
教授
|
1000分
|
120学时
|
500分
|
30学时
|
副教授
|
1000分
|
120学时
|
500分
|
60学时
|
讲师
|
700分
|
120学时
|
300分
|
60学时
|
说明:
1.“本科教学学时”专指面向本科生的实际上课学时(非当量学时)。
2.担任党政管理职务并选择教学、教学科研岗的教授、副教授,授课总学时不少于相应专任教师授课总学时最低标准的1/2。
3.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教师最低授课时数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二、奖励办法
在年度岗位教学基本业绩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的本科教学建设与成果业绩由学校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 重大教学成果教学奖励业绩分标准
国家级奖
|
省部级奖
|
奖励
|
特等奖
|
|
100000
|
一等奖
|
|
80000
|
二等奖
|
|
40000
|
创新团队奖
|
|
10000
|
|
特等奖
|
15000
|
|
一等奖
|
6000
|
2. 重要教学建设项目奖励业绩分标准
表3:重要教学建设项目奖励业绩分标准(单位:分)
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含虚拟仿真实验教学)
|
2000
|
700
|
实践教育基地
|
2000
|
|
精品在线课程
|
4000
|
|
规划教材(第一主编)
|
4000
|
|
3.教改项目奖励标准
国家级重大教改项目奖励10万元/项,国家级重点教改项目奖励8万元/项;国家级一般教改项目奖励5万元/项。省部级重大教改项目奖励3万元/项;省部级重点教改项目奖励2万元/项;省部级一般教改项目奖励1500元/项。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计入教学基本工作量,但不计入超工作量业绩。根据项目到账经费,计150分/万元。
表4:教改项目奖励标准
项目类别
|
奖励(万元)
|
业绩分
|
国家级重大教改项目
|
10
|
150分/万元
|
国家级重点教改项目
|
8
|
国家级一般教改项目
|
5
|
省部级重大教改项目
|
3
|
省部级重点教改项目
|
2
|
省部级一般教改项目
|
0.15
|
说明:以教育部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名义下达的教育类课题,为国家级课题;以江苏省教育厅、中国高教学会和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名义下达的教育类课题,为省级课题。
4.优秀教改论文奖励业绩分标准
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结合专业的教改论文每篇奖励100分,同时被CSSCI检索的教改论文每篇奖励150分,论文必须同时满足第一作者及作者单位为江苏大学。其他期刊或会议教改论文由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奖励办法。
5.教师参加教学竞赛奖励业绩分标准
表5:教学竞赛奖励业绩分标准(单位:分)
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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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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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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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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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2000
|
1000
|
200
|
省级青年教师教学竞赛
|
1000
|
500
|
200
|
国家级微课奖
|
1000
|
500
|
200
|
省级微课奖
|
200
|
100
|
|
省级单科教学竞赛
|
200
|
100
|
|
校级教学大赛
|
200
|
10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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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设特等奖竞赛的项目,特等奖计为一等奖,依次类推。
6.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奖励由学校以专项课题劳务费形式支出,标准另行确定。
三、专项补贴
学校针对无法按师生比划拨的一部分重要教学工作进行专项补贴。专项补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涉及面宽的常规性专项补贴;二是影响较大的阶段性专项补贴。专项补贴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础上适当压缩,每年由学校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