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创新创业教育及其学分认定与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加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研学和实践活动,并由此取得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意义的成果,经认定而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两部分。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一定的创新创业学分方可毕业。
2015级及以前,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2016级及以后,每位本科生必须取得1个创业课程学分和2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创业课程学分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不可互相替换。
第四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创业课程教学及学分认定与管理工作由管理学院负责。管理学院创业课程教学团队具体负责校内创业课程开设、校外创业课程认定、教学辅导、成绩录入和教学文件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确定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原则与管理程序,会同学工处、团委、科技处等部门审核确认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并负责对各学院工作进展进行考核。
学院成立以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制定本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 创新学分成绩评定标准:
(一)创新训练项目类的成绩认定:
1、学生参加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创业计划、大学生科研立项等创新训练项目,须经结题验收,方能取得相应成绩。
2、各类创新项目的分数按照项目等级和参加人数确定,具体如下:
类别 人数 |
国家级项目 |
省级项目 |
校级项目 |
1人 |
100 |
80 |
60 |
2人 |
120 |
100 |
80 |
3人 |
140 |
120 |
100 |
3人以上 |
160 |
140 |
120 |
3、团体项目中各成员获得的学分由项目主持人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分数,并须经指导教师审核确认。
4、鼓励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项目。教师的科研项目必须在学校正式立项的项目,学生需事先申请设立子项目,经项目负责教师同意,明确创新训练内容、数量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经指导教师审核、学院创新学分审核认定小组确认可以获得相应成绩。
(二)学科竞赛类的成绩认定:
1、学院鼓励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的艺术创作、展演、设计竞赛。作品须经专业系认可方可送展或参加竞赛。获奖作品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成绩,具体如下:
竞赛性质 |
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竞赛未获奖 |
校入围奖 市入围奖 企业入围奖 |
省级优秀奖 校三等奖 市三等奖 企业三等奖 |
省级三等奖 校二等奖 市二等奖 企业二等奖 |
国家三等奖 省级二等奖 校一等奖 市一等奖 企业一等奖 |
国家二等奖 省、大区一等奖 |
国际二等奖 国家一等奖 |
国际特、一等奖 挑战杯特等国内重大比赛 |
成绩(分) |
30 |
60 |
65 |
70 |
75 |
80 |
90 |
100 |
2、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相应成绩,分数由指导教师拆分。
3、同一竞赛项目不累计积分,只计算最高奖的成绩。
4、如遇有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依次类推。
(三)学术论文类的成绩认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均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成绩,具体如下:
类别 |
核心及以上刊物 |
一般刊物 |
成绩(分) |
100 |
60 |
2、如论文有多位作者,则由论文第一作者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进行分数拆分。
(四)发明创造类的成绩认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或取得国家专利,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成绩,具体如下:
类别 |
授权发明专利 |
授权实用新型设计专利 |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 |
成绩(分) |
100 |
80 |
60 |
2、如专利的获得者为多人,则由专利第一完成人根据各人实际承担工作量的多少进行分数拆分。
(五)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并取得相应成效,包括形成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实践报告,取得有利于提升创业潜质的社会工作经历或专业技能证书等;
(1)完成具有创新意义的社会实践报告。
类别 |
院优秀社会实践报告 |
校优秀社会实践报告 |
省级优秀社会实践报告 |
国家级优秀社会实践报告 |
成绩(分) |
50 |
60 |
80 |
120 |
(2)积极组织或参与创业实践,得到学校主管部门认可。
①团队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苗圃、校地共建孵化器等场所的,团队主要负责人得80分,其他成员得分从70分开始、以10分为差距依次递减;
②荣获“江苏大学十佳创业团队”或“十佳创业学生”荣誉称号的,得90分;
③参加SYB等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学生创业培训班,经考核合格的,得70分;
(六) 参加创业实训,经创新创业学院考核,并获得证书,得90分。
(七) 注册创办公司,成功实施创业实务;
以本人名义注册创办公司,并能够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日常经营明细等佐证性材料以证明从事实质性创业活动的,得80分。
(八)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海外学习项目,拓展自身国际视野、创新创业思维和能力水平的,经认定,得80分
(九)其他创新活动的学分认定:
获得国家专业资格证书、代表学校参加其他各类艺术设计创作及文化素质教育活动,经本人申请,相关单位认可,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获得课外创新学分,经指导教师审核、学院创新学分审核认定小组确认可以获得相应分数。
第七条 在校本科生参加某一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并通过考核,原则上可获得1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集体项目通过考核后,团队内每位成员均可获得1 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八条 学院在负责认定学生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同时,还应根据当年度学生参加完成创新创业项目的类别、级别、获奖等级,集体项目中个体学生的贡献率等评定分数累计后,转化为五级制成绩。原则上,优秀等第占比不超过40%。
不及格 |
及格 |
中等 |
良好 |
优秀 |
<60分 |
60—69分 |
70—79分 |
80—89分 |
≥90分 |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能取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成绩:
(一)成果或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单位非江苏大学,且不能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参与情况的;
(二)非本科在读期间完成的作品、获得的成果或奖励;
(三)在非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
第十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年秋季学期第15-18周,学生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交指导教师,集体类项目每位申请学生需单独填写申请表。若属学生自主完成的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表交学业导师。
(二)指导教师(或学业导师,下同)签署意见。指导教师对学生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重点对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中的表现及成果作出评价,并于18周前交学生所在系部,19周前系部汇总后交学院。
(三)学院认定。各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审核认定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依此认定学分和评定成绩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指定专人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四)学院汇总。学期期末,各学院汇总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与认定情况,重点做好未按规定进度完成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的指导工作。并填写《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于春季学期期初报教务处。
(五)学校考核。学校对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实施过程进行督查,并对学分认定与成绩评定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江苏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申请表》及相关支撑资料参照课程考核归档的相关要求由学院留存入档。学生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作弊处理;教师参与作假,按《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江大校〔2016〕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本科生若获取创新创业学分超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新获得的创新创业学分可申请覆盖原学分,成绩按高者计。也可申请用超出的创新创业学分替换校公共选修课或部分专业选修课学分。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由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小组商议决定,自2016年11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