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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2019年终考核及分配办法

2019年终考核及分配的政策根据《江苏大学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试行方案》(江大校〔2004〕3号)、《江苏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江大校〔2014〕378 号)、《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江大校〔2015〕315 号)、《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 号)、《江苏大学学术奖励办法》(江大校〔2018〕388 号)等文件精神、规定及2018年学院年终分配的基本做法,以及学院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科研水平、服务人才培养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优化队伍结构、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核心,增强岗位意识,强化目标管理,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加快提高学科水平和教师队伍学术水平的步伐,促进学校下达的学院工作目标的落实与实现。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分配中要充分发挥年终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协调教学、科研、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兼顾公平和效率,注重实绩,鼓励冒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 保障教学,加强科研,落实管理。

3. 以量化、差别化的教学、科研业绩考核为主,量入为出,实现分岗考核、按实绩兑现津贴、奖励。

4.教学科研人员可实行个人考核,亦鼓励以团队方式参与考核,团队所有成员额定指标相加,实行团队总额考核。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年度考核与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院领导、院办主任、学工办主任和各系部室负责人组成。研究落实当年年度分配事宜,对学院年度分配工作负责。

三、年度等级考核

学院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五、六级职员、专任教师和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年度考核由院党委负责组织;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专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由学工处负责。

(一)考核内容

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着重对其德、能、勤、绩、廉 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要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 敬业精神、全局观念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教师要加强师德师风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方式

个人小结、填表、述职和本单位群众测评,院党委按各类人员的标准,分类比较,确定考核等级。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不参与年终分配。

(三)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不超过15%,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控在3% 左右。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完成规定的业绩分者,教授、副教授等没有达到学校规定最低教学要求者,造成一般教学事故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凡当年受警告处分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受到组织诫勉谈话,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者,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连续超过3 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 天者;

(2)在国内外进修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3 个月以上者;

(3)违反教学纪律,造成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者;

(4)违反学校规定,科研项目“体外循环”者;

(5)对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较大损失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者。

(6)受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五)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四、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一)绩效考核与津贴

1、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围绕学校、学院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按教学、科研贡献大小实行绩效分配。

2、绩效考核与津贴。

(1)教学管理绩效辅助津贴:由教学质与量的考核两部分组成。

本科教学编制根据《江苏大学本科教学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江大校〔2015〕315号)进行核算,研究生教学编制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教学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江大校〔2015〕315号)进行核算,外聘教师、退休教师上课的课酬标准按照《江苏大学 关于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若干规定(试行)》(江大 校〔2016〕469 号)文件执行。如外聘教师中符合《江苏大学关于聘请校外兼职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若干规定(试行)》(江大校〔2016〕469号)的,按照该规定计算。

教学绩效津贴与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捆绑考核分配。教学工作量完成其额定工作量的100%且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则视为教学工作考核合格。教学业绩津贴按校教务处核拨经费全额下发。

学院核定教学管理津贴总额(分配前确定经费额度),按实际操作情况认定分值进行包干分配。凡学院统一要求的教学管理工作,核定到人,视完成情况计入工作量参与分配。内容面向所有任课教师,主要包括:

①按时按要求录入并提交全部教学成绩;

②按时按要求上报归档教学资料、教学评估等等应报材料;

③参与CET4、CET6、全国及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教学任务监考;

④全年按教学要求执行教学任务(按课表正常教学,调课、调教室未按要求报批、上课迟到或早退,认定教学事故者不得分);

(2)年度岗位考核基本科研业绩包括:项目经费、授权发明专利、检索论文、出版专著以及政府科技成果获奖,具体科研业绩分值按照《江苏大学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江大校〔2015〕315 号)、《江苏大学科研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江大校〔2016〕456 号)、《江苏大学学术奖励办法》(江大校〔2018〕388 号)的有关规定核算。

科研绩效津贴与科研、教学研究积分考核捆绑考核激励,考核绩分年终公示。

如果个人实际完成教学与科研绩效分单年低于50%,自然警告;聘期内,若平均未达50%,则下一聘期校内岗位津贴自然下浮一岗。

学科建设特殊成果(由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组织人员评定)在上述基础上,按学科建设奖励方案再行奖励。

(3)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和非文字成果计算按照教务处、科技处核定打包金额,由学院年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按学院相关文件讨论认定。

(4)学院党政管理人员、管教科辅人员的年终考核与分配办法按照学校文件,并参照其他学院办法、延续往年政策执行。

(二)关于进出院校人员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人员进出学校根据聘岗情况,按考核年度内实际在院工作月份结算。

新进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临近退休人员在退休前一年不做考核要求。

(三)专项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管理工作量津贴、学科负责人、方向带头人或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课程负责人津贴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直接拆分给个人;院系党政管理补贴按照学校文件,延续学院传统并参照其他学院做法执行(按学校规定,教学岗人员从事党政管理且坐班者,在完成党政工作职责下,进行相应党政管理补贴);非在编人员视学院资金状况、个人工作情况可适度考虑一定补贴或不予补贴。

五、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照学校规定,年终所有应发的津贴、超工作量酬金、科研业绩酬金等收入,一次性向人事处报审,并由财务处在年终酬金中一次性扣除(个人所得税)。凡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者,应单独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

六、未尽事宜由年终考核分配领导小组集体商定。





                            



录入时间: 2019-12-18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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