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委颁发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留学生不得有反对中国政府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参与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2、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制造混乱。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6、在校内组织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Article 6 Those who violates law, decree or regulation will receive punishment of 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as follows:
1. Serious warning or record a demerit for those who received warning of public security or penalty.
2. Observation at school for those who received administrative custody.
3. Exclusion for those who commit crimes.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1、2、3款处理。
第八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九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款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书刊违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影视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携带有不健康内容的软盘或光盘在校内外计算机房观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分。
3、传播淫秽或违反中国法律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发黄色内容的文章、图片或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与异性交往应言行适度,对行为过度、经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留学生不得到宾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留学生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留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烧煮食物。因过失造成火灾,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用违章电器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学生因生病,因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一学期内学生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达12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自行出走责任自负,未经请假缺席,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根据《江苏大学留学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破坏校园花草树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留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偷窃、私刻、私盖公章者,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如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者,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向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次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
2、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3、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者。
第二十七条 附加处罚
1、留学生违纪受处分者本学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
2、担任留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其留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进行校纪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1、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并发文。
2、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
3、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4、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并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5、在公共场所发现留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海外教育学院,由海外教育学院按规定处理。
6、对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而需开除学籍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再执行开除学籍处分。
7、对违纪留学生进行处理时,学院须及时将事实调查清楚,合法取证,并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检查,材料齐全后报送海外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发文。
第三十条 对受处分留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留学生。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2、凡受校纪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院通报留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存入留学生档案。
3、受处分留学生毕业前(必须满一年)可向学校提出评议申请。
4、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5、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离校。
第三十一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1、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根据其表现作出决定,提交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期。
2、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毕业生留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满半年但不足一年的,如果表现突出,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
4、留学生毕业时未按规定终止留校察看期者,作结业处理。
5、留学生毕业后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表现良好,学校可以终止留校察看期,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