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江苏大学关于推进国际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是经过教育部批准的具有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内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 :
(一)自费外国留学生:经我校录取,获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入读我校,来华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全部所需费用由外国留学生自身承担(含资助)的外国留学生。
(二)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经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等的外国留学生。
(三)研修生:到我校进修的外籍学生和人士。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教育项目的立项:
(一)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负责制定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育项目计划书,提交海外教育学院。
(二)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就培养方案、招生方案、办学效益等问题进行项目论证,并将拟立项项目提交校外国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海外教育学院发布立项决定,给予相关学院立项资助。
第二章 领导机制
第五条 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学院(研究院、中心)共同组成学校大外事团队,每月召开国际化工作例会推进留学生教育工作。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海外教育学院根据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拥有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特色品牌专业、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分类指导和下达年度外国留学生教育目标,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留学生教学实行学院二级管理制,相关学院领导分工协作,分管外事院长负责留学生招生计划、宣传,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的院长负责留学生教学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是全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育工作,应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强化特色、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承担外国留学生专业课与公共课的教学工作。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外语授课能力。
第十条 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应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将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对实施外语授课的教师在晋升职称、评定岗位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一条 海外教育学院为外国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专业学院(研究院、中心)具体分工如下:
(一)海外教育学院负责以下工作:
1.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
2. 外国留学生录取工作、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协调,据学生类别开具学费等各类费用缴费清单。
3. 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含住宿安排)。
4. 外国留学生汉语教学的具体组织实施。
5. 外国留学生毕(结)业证书的申报。
6. 协助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处理外国留学生管理相关事务。
7. 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处(部)、保卫处(部)按照国家的有关涉外法规做好外国留学生的涉外管理和教育,减少或杜绝涉外案件的发生。
(二)研究生院负责以下工作:
1.外国留学研究生、进修生导师的选聘,相关招生目录和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审定。
2.外国留学研究生及进修生的教学管理与监督。
3.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以下工作:
1.外国留学本科生培养计划制定、教学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协调。
2.外国留学本科生的教学管理与监督。
3.外国留学本科生毕业审核、学位审核及学位授予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部)按照趋同管理原则,指导海外教育学院的外国留学生工作。
(五)保卫处(部)负责外国留学生的相关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镇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各类涉外案件。
(六)财务处负责核查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成本,制定、审核并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外国留学生相关收费标准,接收外国留学生缴纳的学费等相关费用;出具缴费、欠费或催缴费收据或证明。
(七)后勤处、后勤集团负责海外公寓住宿管理、住宿费收缴等后勤服务及管理工作。
(八)图书馆负责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图书借阅和信息检索等服务。
(九)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1.专业外国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录取工作中的专业资格审核。
2.组织实施相应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计划。
3.与海外教育学院协调安排专业外国留学生的专业汉语课。
4.各类外国进修生和研究生导师安排、学习计划制定和教材落实。
5.根据专业教学要求,结合生源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指导外国留学生进行选课。
6.协助海外教育学院做好外国留学生的学业评估和年度奖学金进行评审等工作。
7.外国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步审定工作。
8. 配合海外教育学院引导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机制
根据校长办公室通知(办通字(2011)141号),留学生教育执行2011年制定的“外国留学生教育经费划拨试行方案”。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教育项目发展与规划经费:10万-20万元/年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经费:外国留学生年学费的20%左右。
第十五条 外国本科留学生教学工作经费:对实行二级管理的专业学院,根据其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的考核进行经费的二次分配:35%-75%划拨专业学院(其中用于外国留学生教师培训和教学经费使用不得低于所拨经费的六成,用于学院行政经费支出、奖福不得高于四成)。
第十六条 外国研究生主要为校长奖学金生,由海外教育学院向相关学院(研究院、中心)按招生情况拨付导师指导经费、课程课时费和学院管理费。
第十七条 非学历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及管理经费:长、短期培训项目(含专业进修生或高级访问学者)参照《江苏大学境外学生(含校际交流学生)来校游学、实习管理办法》(江大校〔2010〕366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港澳台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外教育学院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