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外国留学生考试工作实施细则,为培养外国留学生良好的道德纪律观念,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考试命题
第一条 考试内容应着重检查外国留学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的掌握与运用和学生的创新开拓能力。
第二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或开卷;可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考试的命题由专人负责,试题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定,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考试(包括补考)。
第四条 每门课程应拟制A、B两套试题,份量和难度相当。试卷采用标准试题纸,在试卷上应注明考试时间、分数分配;若开卷考试应注明“开卷”字样。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批,提前一周将试卷及试卷承印表送海外教育学院,由教务处抽取一套作为考试试卷,另一套留作补考时备用。
第五条 所有课程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使考试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均由海外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未经海外教育学院同意,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安排考试。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统一安排。
第七条 每个考场必须配备正、副两名监考人员。正监考由任课教师担任,副监考由相关学院配备。15人以下配备1名监考教师,15人以上须配备2名监考教师。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进入考场对号、隔位就座。
第九条 期末考试期间由海外教育学院牵头组成联合巡视组对考场进行巡视。并做好考场巡视登记或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 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外国留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自备稿纸等其他物品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前集中摆放。
第十二条 考试时必须携带留学生证及有效证件,按规定对号隔位入座,入座后将留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和巡视人员核实检查。
第十三条 参加补考(包括缓考)及自学重修考试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做到“双证齐全”,即同时出示留学生证及补考或自学重修考试准考证。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答卷必须独立完成。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不得抄袭或请他人代答试卷,不得交换教材和各种参考书。
第十六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当主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并核查无误后方能离开座位,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他要求,考生必须服从。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经学校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作弊:
1、抄袭草稿纸上的考试内容,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4、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5、参与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6、事先在桌面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7、阅卷教师发现雷同试卷并经确认;
8、其他在考试过程中对考试成绩的真实性产生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
1、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或在自己试卷上署他人姓名。
3、组织三人及其以上集体作弊。
4、交换试卷。
5、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作弊。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作弊的外国留学生作如下处理:
1、凡有第一次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凡有第一次严重作弊行为或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勒令退学。
2、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该课程重修。
3、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4、处分结果通告全校并通知家长。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于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海外教育学院。凡有留学生作弊,监考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取消作弊外国留学生的考试资格,并于考试结束后将作弊外国留学生的试卷、作弊的有关证据及作弊经过的简要情况书面报海外教育学院,海外教育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试后外国留学生不得为考试成绩等与教师无理纠缠,更不得进行威胁。否则将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将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消除作弊隐患,杜绝作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正、副监考人员均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在考试之前应做到:
1、向外国留学生宣布考试纪律,明确考试注意事项;
2、要求外国留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电子辞典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不许带入座位;
3、如外国留学生已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明确要求外国留学生关闭手机,并交监考人员保管;
4、安排或调整外国留学生座位,如外国留学生不服从安排,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5、要求外国留学生将留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6、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无留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外国留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六条 正监考教师在考试之前,向外国留学生重申考试纪律,说明考试注意事项。副监考要主动协助正监考教师做好考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考时,监考人员应做到:
1、对试卷内容除印刷问题外不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
2、不接听手机、不聊天谈笑;
3、认真做好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工作;
4、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应宣布停止答卷,清点完试卷和答卷后,方可让外国留学生离开。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对无故缺席、监考失职或对外国留学生作弊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监考人员,作为教学事故,并按《江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试卷评分
第二十九条 考试成绩评定应公正、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若外国留学生对评分有疑问,须提出申请,经海外教育学院同意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安排查卷。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否则,任课教师应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报告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外国留学生答卷中的问题,并做好试卷分析和试卷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书面向教研室作学期教学情况和考试工作的报告,提出今后改进本门课程教学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期末考试(开学补考)及自学重修考试的阅卷工作应抓紧进行,于考后3日内将成绩单和考试情况小结送交海外教育学院 (面广量大的公共课可适当延长一至两天)。任课教师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工作时,必须报请系(教研室)安排他人评卷,不得拖延。成绩单一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交学院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学院教学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附于成绩单后备查。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