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激励学生勤奋钻研、奋发进取,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是学校最高级别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校录取的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海外留学生。
第四条 校长奖学金为每人10000元。当年的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奖金不兼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校长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领导评定工作。评审工作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党委组织部、监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校长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名额:
1.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每年奖励名额为50名。
2.在籍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名额为25名。
3.在籍海外留学生每年奖励名额由海外教育学院自行确定。
第八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2.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工作表现突出。
3.当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标兵或校优秀研究生标兵,且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当学年各培养单位推荐的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标兵候选人即为校长奖学金候选人。
2.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终评,确定评选结果,并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海外教育学院另行评选,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处进行反映,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在一周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二条 已获批校长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海外教育学院另行制定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