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江大校〔2017〕357号)和《江苏大学学院学生工作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学工处〔2018〕14号)精神,结合艺术学院实际,特制订江苏大学艺术学院学生单项奖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显著、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江苏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江大校〔2017〕357号)和《江苏大学学院学生工作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学工处〔2018〕14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单项奖实施细则条例修订、单项奖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细 则
第四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社会实践和工作奖,以及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 根据学校规定,科技活动奖属于学院奖励支出范围的,奖励标准如下: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作品的奖励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获得其他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750元、500元、400元奖励。
3.获得其他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400元、250元。
4.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50元、75元、50元。
5.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奖励500元/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250元/篇,一般期刊奖励150元/篇。
6.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1000元/项,申请公开奖励500元/项;实用新型授权奖励5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250元/项。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根据学校规定,学科竞赛奖属于学院奖励支出范围的(具体学科竞赛目录和等级对应以教务处的文件规定为准),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600元、400元、300元奖励。
2.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奖励。
3.获得参加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元、75元、50元奖励。
第七条 根据学校规定,文体竞赛奖属于学院奖励支出范围的,奖励标准如下:
1.获得国际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0元、250元、150元奖励。
2.获得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50元、150元、100元奖励。
3.获得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元、100元、50元奖励。
4.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体育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以艺术特长生身份入校的学生,在获得相应的艺术比赛名次时不进行奖励。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社会实践和工作奖属于学院奖励支出范围的,奖励标准如下:
1.省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2.省级、校级、院级学生工作精品项目给予1000、500元、200元奖励。
3.经院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认定的,对提升学院知名度和美誉度有突出贡献的荣誉,可以参照本条第1款执行。
第九条 获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奖项,参照上述奖励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十条 若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依此类推,并按第五、六、七条有关条款进行奖励。若某项比赛不设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大额经费支出集体审批制度。单笔支出超过3000元的,事前需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当年度单项奖支付总量超出学校当年下拨额度时候,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励标准进行适当缩减。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艺术学院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说明的情况,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