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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请假管理工作的规定(暂行)
各系(部)、各学生班级: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请假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推动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经学院研究,对学生请假管理工作作如下要求:
1.学生离开学校当日不能返回或不能参加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学活动,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明确在外期间安全责任自负。
2.请假需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原则上应向任课教师、辅导员、院党委副书记逐级提出。请假时段内有教学活动,须首先持《请假单》向任课教师提出请假申请,得到同意后,再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请假时段内没有教学活动,须持《请假单》向系主任提出请假申请,得到同意后,再向辅导员提出请假申请。

3.请假审批管理遵循“从严控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原则。既要防止请假人数过多冲击正常教学秩序,也要以人为本,合理考虑学生正当的请假需求。

4.2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的请假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请假由学生工作处批准。

5.学生请病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书面证明或由家长向辅导员直接提出申请。
6.学生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旷课,给予班级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学院范围内通报。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累计达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出走,责任自负,学院以旷课论处,按每天6学时计算,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艺术学院
2016.11.24
录入时间: 2016-12-08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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