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处理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部门依法依章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受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范围包括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是本科生、研究生对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二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相应的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向受理机关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5.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2.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不同的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复查结论要对学籍处理、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处分作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则上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后,可暂缓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江大校〔2009〕1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