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
学工处〔2009〕16 号
为了规范我校受助学生义务工作,培养大学生回报社会、奉献爱心的意识,推动大学生义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我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涵义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是指受国家、学校、社会及个人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的学生,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为周围的人群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和帮助。
从事义务工作的受助大学生称为“义务工作者”,简称“义工”。
义务工作的理念:我志愿,我健康;我志愿,我快乐;我志愿,我成长;我志愿,我成就。
义务工作的宗旨: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追求和谐。
义务工作的特征:志愿性、组织性、无偿性、公益性。
义务工作的口号:“让关爱成为一种习惯,让感恩成为一种态度”。
二、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管理
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是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具体指导,各学院学生义务工作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设“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统一管理全校大学生义务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指导本学院受助学生从事义务工作,做好义工活动的统计、考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落实校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安排的各项工作,并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开辟其它义工岗位。
三、参加对象
1.受到国家、学校、社会及个人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或准备申请国家、学校、社会及个人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在校本科大学生;
2.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四、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1.根据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及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的安排,在校内从事助管、助研和助教类工作,为全校师生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2.参与学校大型活动的服务工作;
3.校内外其它力所能及的义务工作。
五、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与要求
1.义工的申请
凡受到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资助,且符合义务工作基本条件的大学生,及其他欲申请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申请。
2.义工的注册
每学期初,义工必须向各学院义工分站进行注册,同时各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统计本分站所有义工的相关信息。
3.义工的培训
新注册的义工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学习《江苏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从事义工所需的相关知识,经培训后发放“江苏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证”(以下简称“义工证”)。
4.“义工证”的使用
“义工证”仅限本人使用,在从事义务工作时主动出示,不得转借他人。
5.义工活动的记载与统计
每次参加义务工作结束后,义工应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大学生义务工作记录簿”,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由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做好记载工作。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每学期末填写《江苏大学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统计表》,将本站所有义工一学期的义务工作情况报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备案。
6.义务工作时间要求
(1)资助金额≤1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10小时;
(2)1000元<资助金额≤2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20小时;
(3)2000元<资助金额≤3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30小时;
(4)3000元<资助金额≤4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40小时;
(5)资助金额>4000元,上学年需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50小时;
(6)在校内完成的义务工作时间数必须超过总完成义务工作时间数的50%;
(7)新生在大一学年申请助学金无义务工作时间要求。
7.义工的考核与表彰
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依据义工上学年所受资助金额和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进行考核,作为该义工是否具备申请当年各级各类助学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同时,为弘扬大学生义务工作无私奉献、回报社会的精神,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每年根据义工上一学年义务工作的时间、质量和服务社会的成绩,进行“义工之星”的组织评选工作,对当选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8.义工的档案管理
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以及各学院大学生义务工作分站为义工建立在校期间的义务工作档案,义工从注册、工作到考核、奖励全部载入档案并实行永久存档。当义工在就业或其他方面需要时,校大学生义务工作站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