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重大教学成果培育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江大校〔2014〕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和建设的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对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有重要引领和显著支撑作用的标志性教学研究成果和示范性教学建设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教学成果培育专项主要包括两类:A类为重大教学研究成果培育专项,分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培育两个层次。B类为重大教学建设成果培育专项,指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培育和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培育。其中国家级教学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中国大学Mooc课程、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国家级教学名师计划等。
第三条 重大教学成果培育专项以项目方式进行培育与管理,其基本原则是:立足前期基础,着眼发展潜力,择优分类立项,强化阶段考核。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四条 重大教学研究成果培育专项的立项条件为:
1.符合教育教学客观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聚焦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2.针对教学模式、教学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改革事项提出前瞻性、科学性和实践性的理念与思路,并具有较完备的实施方案或操作体系。
3.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成果创建团队,团队负责人学术水平、教学水平或教学管理水平在校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4.具有较好的前期基础,积累了较好的教改成果和教学资源。
第五条 重大教学建设成果培育专项的立项条件为:
1.符合学校总体教学建设与发展的目标定位,对提高相关专业领域人才培养质量乃至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2.有明确的教学理念、建设思路、工作计划和推进举措,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3.项目建设团队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领导与协调能力,团队成员结构合理、素质较高,能全身心投入项目建设。
4.具有较好的前期基础,已获得省级或相应的建设立项条件。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六条 重大教学成果培育专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项目培育期原则上为2年,也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临时调整项目申报时间与培育周期。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日常的教学研究与实践中积极开展教学成果的院系级“预培育”工作。学校组织培育专项申报时,各学院要结合学院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推荐申报,方向相近、内容相似的项目,可以整合在一起形成更有竞争力的项目。学校鼓励跨学院组织团队申报。各学院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学院教学工作考核范围。
第八条 申报两类培育专项,应分别填写《江苏大学重大教学研究成果培育专项申报书》和《江苏大学重大教学建设成果培育专项申报书》,经团队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并提出立项意见, 同意立项的培育项目,其资助额度分别是:
(一)A类国家级项目8~12万元/项,A类省级项目3~5万元/项。
(二)B类专业和实验室建设项目5~8万元/项,B类其他项目3~5万元/项。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增加相应的培育资助经费。
第十条 培育项目立项后,首拨50%培育经费。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相关项目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强化过程管理,建立项目中期汇报评估制度。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合格的项目下拨剩余50%的经费。对中期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将采取暂缓、终止经费、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时,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结题验收。A类项目重点考核与项目相关的论文、专著、成果案例、调研报告等的完成情况;B类项目重点考核与项目相关的教学体系、教学项目、教材、视频、网络平台等的建设状况。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优秀的A类项目,学校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教学成果奖;进展情况优良的B类项目,学校优先申请国家级教学建设专项资助。项目上报后如获批,按《江苏大学教学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建设成果培育专项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规划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