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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育教改课题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教育教改课题管理办法
江大校〔2010〕3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教育科学研究的管理水平,实现教育科研项目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充分调动教师教育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高教所)负责全校校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的申报、立项及结题(鉴定)。教务处负责校级教育教改课题的申报、立项及结题(鉴定)。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三)江苏省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所、镇江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立项的课题。
    (四)江苏大学立项的教育教改课题。
    第四条 级别认定:  
    (一)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为国家级。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的高等教育研究课题为省部级。
    (三)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江苏省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所、江苏大学、镇江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立项的课题为市厅(校)级。
    (四)非学校组织申报但由高教所管理的教育教改课题分为A类和B类:
    1.A 类为我校教师主持申报课题,在职称评审中认定为同级别项目。
    2.B类为非我校教师主持申报课题,包括我校教师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教育教改课题和我校教师作为子项目参加外单位研究项目课题,在职称评审中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认定为同级别项目,参加外单位研究的子项目降一级认定。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课题申报的通知,高教所及时发布有关课题申报信息,并做好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的需要,教务处定期发布校级课题的申报指南,并负责课题申报咨询、项目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课题立项之后,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经费配套

第八条    研究经费的来源:
    (一)上级下达的研究专项经费。
    (二)本校配套的教育教改研究经费。
    (三)其他部门、单位的拨款或资助。
    第九条 配套范围:
    (一)全国和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
    (二)中国和江苏省高等教育学会、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教育科学研究课题。
    (三)非学校组织申报但由高教所管理的我校教师主持的教育教改课题。
    第十条 对于上级部门资助的教育科研课题的配套参照《江苏大学科研配套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自筹经费的教育科研立项课题,国家级项目学校给予最高配套2万元;省部级项目学校最高配套1万元;市厅级课题学校最高配套0.5万元。开题给予50%配套经费,鉴定结题后给予50%配套经费。未按期完成结题或验收的项目,后期经费不予配套。
    第十二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经费使用。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已使用的全部款项,2年内不能再申报新项目。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课题,予以撤销并追回已使用的全部款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已立项的教育教改研究课题,高教所、教务处负责做好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课题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的规划、实施、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度和结果负责。高教所、教务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立项课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校将适时组织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对于不按规定报送中期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将暂停使用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向高教所提出书面申请,高教所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
    (六)项目负责人单位变更。
    (七)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的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目标严重不符。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育教改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验收(结题)

第十八条 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江苏大学教育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和课题项目编号,没有注明,结题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向高教所、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项目由学校组织成果鉴定与验收(结题),一般项目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学院(单位)组织验收(结题),具体的鉴定(结题)办法见附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横向教研教改课题管理办法参照《江苏大学科研管理办法》(江大校〔2009〕262号)执行,不实行经费配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高教所负责解释。

附件:
    江苏大学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鉴定(结题)办法

为做好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鉴定(结题)工作,促进成果的推广和共享,充分发挥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示范效应,将教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培养创新人才的现实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教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结题)的原则和意义
项目鉴定(结题)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通过鉴定(结题)工作,落实项目管理计划,实现项目研究目标,对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科学的、客观的评价,明确成果水平与推广价值;总结经验,提出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的意见,促进成果的应用和交流推广。
二、鉴定(结题)的范围和时间
鉴定(结题)项目为我校正式发文公布的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包括校重中之重项目、校重点项目和校一般项目。
鉴定(结题)工作,原则上按计划进行。对确实不符合鉴定(结题)条件或有特殊原因在本年度不能鉴定(结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写出书面报告讲明情况,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校教务处)。
三、鉴定(结题)的条件
申请鉴定(结题)的项目应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和实施方案,形成完整的研究成果。
重中之重项目与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要着力反映和解决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创新、有特色、有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已取得标志性成果。
四、鉴定(结题)方法
(一)重中之重项目和重点项目须进行成果鉴定。鉴定工作由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建议专家名单(鉴定专家组原则上5-7人,其中1-2名为校外专家),教务处审定名单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项目主持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鉴定申请书(含建议方案,包括鉴定日期、专家名单与鉴定工作议程)。
2.项目总结报告1份。
3.《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书》3份。
4.附件材料1套,按序装订成册(含项目申请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获得的奖励等材料复印件)。
(二)一般项目结题工作由学校委托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组织。结题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结题报告书各1份(含电子文档)。
项目主持人需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1份。
2.《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3份。
3.成果附件材料1套。
(三)鉴定(结题)完成后,学校进行审核并发放鉴定(结题)证书。
五、鉴定工作程序
(一)鉴定工作主要采用专家会议评审或者通讯评审方式。
(二)专家会议评审鉴定工作的程序为:
1.由专家组组长主持鉴定工作。
2.项目主持人介绍项目研究情况。
3.专家通过听取介绍、审议材料、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答疑等方式进行评议。
4.专家组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包括:(1)是否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目标和任务;(2)对成果水平的定性评议意见,尤其突出对改革创新、实践效果和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3)对项目研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讯评审鉴定工作的程序为:
1.鉴定组织部门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截止前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录入时间: 2016-11-09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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