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江大校〔2016〕140号
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分制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发展学生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重要渠道。为加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课程设为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经济管理类、人文科学类、艺术鉴赏类等类别,由教务处统一审定公共选修课课程目录。各专业在培养计划中明确学生应选修的类别和学分。
第三条 开课申请:
(一)开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完整地讲授过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教学质量考核优良,并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二)教师应对课程相关内容有较深入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开设课程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提供完整的教学大纲、课程简介和授课计划,有教学参考书。
(三)有实验要求的课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条件。
(四)每门公共选修课原则上设置1学分,24学时。
(五)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公共选修课不予开课。
第四条 审批程序 :
(一)凡申请开课的教师必须认真填写“江苏大学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向系(教研室)提出开课申请,系(教研室)主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
(二)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对申请人的开课资格、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相应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培养计划和开课条件进行审批。
第五条 选课要求及学分认定:
(一)各专业的学生必须按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选修。
(二)学生每学期选修公共选修课不得超过2门。
(三)经教务处遴选认可的慕课(MOOC)课程可作为相应类别公共选修课课程进行修读,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后认定学分。
第六条 连续两轮次由于选课人数不足未能开课的公共选修课停开,需重新提交开课申请。
第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公共选修课质量评价,纳入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奖励体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 江苏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 (江大校〔2010〕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