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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江苏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规定
江大校〔2015〕3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创建“本科教学质量名校”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升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教授、副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规定教授和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最低标准为:教学型教授和副教授每年至少主讲2门本科生课程,授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教学科研型教授和副教授每年至少主讲1门本科生课程,其中教授授课总学时不少于30学时,副教授授课总学时不少于60学时。
第四条 担任党政管理职务并且选择教学、教学科研岗的教授、副教授,授课总学时不少于相应专任教师授课总学时最低标准的1/2。
第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教授、副教授最低授课时数标准,但不得低于学校标准。
第六条 学校鼓励教授承担新生研讨课、专业导论课、学科前沿类课程及开放性创新实验课程;鼓励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教授、高层次人才组成团队,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鼓励教授、副教授通过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实施专业实践与创新创业教育等方式更多地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七条 教授、副教授应将科研成果融入本科课堂教学,将科研资源转化为本科教学资源,并在教学中积极引进海内外优质教学资源。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 学院为教授、副教授完成本科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校、院、系相关教学管理单位要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需履行审批程序,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列入个人年度考核要求,日常考核由学院负责。学校组织年终考核时,学院须将教授、副教授完成本科教学工作量情况在学院网站主页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复核,核定后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职称晋升、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依据。当年以及连续两年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教授和副教授,按照《江苏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文件精神执行;连续三年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教授、副教授,按照《江苏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将各学院(部)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规定的情况列入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录入时间: 2016-11-09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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