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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江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江大校〔2013〕205号


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原创性、实用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主要形式为反映该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评审范围包括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励数量不超过4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4项、一等奖不超过12项、二等奖不超过24项。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原则与条件:
(一)基本原则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二) 具体条件
1.获得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处于国家先进水平并产生重要影响。成果完成人(前三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体现成果的教改论文3篇及以上或CSSCI检索2篇及以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满足下列两项及以上:
(1)国家级教学改革课题或教育教学类项目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特色专业带头人、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3)国家级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4)国家级“十二五”规划教材主编。
(5)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或教学团队负责人。
(6)国家级教学名师培育候选人。
(7)负责指导学生获国家级最高等级奖的教师。
(8)其他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成果。
2.获得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并产生重要影响。成果完成人(前三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体现成果的教改论文2篇及以上或CSSCI检索1篇及以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满足以下两项及以上:
(1)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课题或教育教学类项目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五名或省级前三名,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类)、品牌特色专业带头人、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实验教学(实践教育)示范中心负责人。
(3)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或资源分享课负责人。
(4)省级及以上精品或推荐教材主编。
(5)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负责人或教学团队负责人。
(6)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多媒体教学课件一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7)负责指导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奖的教师。
(8)其他在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成果。
3.获得二等奖的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一定成效,处于本校先进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成果完成人(前三名)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体现成果的教改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或通讯作者),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满足以下两项及以上:
(1)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课题或教育教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级前七名、省级前五名、市厅级或校级前三名,已结题或通过验收)。
(2)校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带头人。
(3)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842T”课程负责人(已通过验收)。
(4)校级及以上精品教材主编。
(5)“十佳教师”、校教学大赛二等奖及以上、校教学质量一等奖等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获得者。
(6)负责指导学生获校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师。
第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坚持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在一届成果奖申报中,每位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限报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专任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教学质量评价必须为优秀。
第七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我校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校内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八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填写《江苏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由部分校教学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审。其中,二等奖项目须有评委会全体委员超过1/2赞成,一等奖项目须有超过2/3赞成,特等奖项目须有超过3/4赞成。
第十二条 学校对评委会提出的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在学校信息公告网上公示7日。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公布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名单,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按《江苏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与绩效评价办法》执行。奖金归获奖集体和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五条 个人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作用等同于同等科研成果奖。
第十六条 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及各级教学成果的推广交流工作,把获奖成果的实践成效纳入教育质量监测范围,不断强化后续评价。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被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录入时间: 2016-11-08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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