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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支部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凝聚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坚强核心,通过直接参与和支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项工作,在基层单位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应按照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置。
第四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或研究室(所)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院、系或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年级或班级设置;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的党员教师可编入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工厂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处(部、室)或部门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均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分设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一级基层组织,必须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正式党员在7人及以上的党支部可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录入时间: 2016-10-25    〖返回〗  〖收藏〗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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